我们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最大的区别之一可能就体现在了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上,我们基本上一辈子都会和上一辈保持一个紧密的关系,但是西方可能跟多的是自己过自己的日子,当然国情也不一样。但是因为西方文化的渗入,父母子女无恩论又再度被人拿出来议论。如果我们能在成年以后就能自己养活自己,我们当然可以自己出去脱离家庭,但是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几个呢?“恩”是封闭的回馈终结在施恩者和报恩者之间。
关于父母子女无恩论,远至王充、孔融,近至胡适、鲁迅都已论述过,逻辑清晰,观点明确,网上信手可得。
现在的能认真独立思考的年轻人,也基本也认同父母子女间有“慈”有“爱”没有“恩”的观念,并且不少人正努力以这样的心态养育子女。
不过大家普遍赞同的父母子女“无恩”,是指亲生父母子女之间,而对于养父母子女之间呢?或有人说:那当然有恩!养父母又没有养你的义务!
非也!
之所以可以说亲生父母子女间无恩,正是因为恩的本质是一种债务关系,辨明了亲生父母对子女非但没有债权,反而存有养育义务之后,恩就站不住脚了。
可是养父母本来没有养育义务,那么她们承担了养育义务之后就对收养的子女拥有债权了吗?咋一想有理啊!可是别忘了,这个养育义务是从亲生父母那里接过来的,是帮亲生父母扛起来的,谁欠谁的不清楚吗?
所以是亲生父母欠了养父母的债!养父母是对所收养子女的亲生父母有恩!而不是对养子女有恩!
当然这里又得细辨,大略可分两种情形。
一种情形是收养时幼小的养子女根本懵懂无知,收送之事完全是亲父母和养父母之间的协议,或者亲父母抛弃而养父母偶拾,子女根本并未请求养父母收养自己,许多甚至是直到成年才知道自己是被收养的,这等如子女并未恳求父母生下自己是一个道理。
这种情形养父母养子女之间谈不上恩不恩的,诸如由爷爷奶奶亲戚朋友抚养的和这种情形也是一样,要求报恩应当寻那亲生父母要去。
或许有人说,当初送人收养的时候小孩子也挺大的了,他也知道并且同意和这个养父母一块生活的,那总得有恩吧?
叫我说,这个说法不通!为什么?
一则未成年孩子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在权利义务这个事上,他的意见不算数。
二则即使有那么点算数,征得他的同意那也本来就得是他的一个权利不是?好比欠钱的张三和债主李四商量:以后由这个王五替我还钱给你行不?李四同意了之后,难不成王五代张三还完钱倒又变成李四的债主了?李四要还王五这个恩情了?可见不通。
另一种情形是收养时养子女年龄已较大,可又未成年到能独立生存,由于种种原因不能由亲父母安排好养育事宜,则自己选择人家请求收养。这种情形和“委培”相似,多少得有那么些“恩”必须回报,具体怎么报,还是要看当初请求收养时双方怎么协商的。不过叫我看来,既然和“委培”相似,所报的“恩”仅限于安享晚年的赡养费即可,如果仍要搬出什么“孝顺”来要求养子女按养父母的意愿选择自己的生活那就是无理取闹了。
谈到这里,有必要再生发开去。若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或是国家福利机构收养的又怎么看?要不要“感谢国家”?
在我看来,其理和前面所述两种情形相仿,而且应当更无“恩情”可言。
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把保障社会全体儿童的生存成长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义务。这并非所谓崇高的理念,反而是最底线的理念。
因为从物种的角度说儿童才延续了人类,是人类社会进化的唯一希望,多一个身心健全成长的儿童,未来就多一个人探索人类发展之路,就多一个进化方向的可能性。
而从生命个体的角度说,孩子既没有要求父母生下他,同样也没有要求这个社会生下他,他的父母是这个社会的产物,他的父母的行为社会全体也都是有连带责任的。
因此,一个孩子只要降临了世间,社会就应当自然有了养育义务,只是将这个义务首先的由其亲生父母扛起,社会全体成员都有责任和权利监督着这对父母,并且在亲生父母不称职的时候有权利和义务接过养育之责。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欠每一个初生儿的养育的债。当这个债由社会或国家机构代理全体社会成员来偿还的时候,自然谈不上“施恩”,而被抚养者自然也不必“感谢国家”。
更进一步,对于那许多找不到人或机构养育的流浪儿,好不容易才能在饥寒白眼风雨流连甚至被恶人断手断脚中挣扎成人,完全有权利起诉国家和这个社会未负养育义务,有权利要求赔偿。想来也没有国家能在这方面立法,多数成年人苟苟且且目光短浅懦弱无担当只图眼前为所欲为哪管身后洪水蔽日。
在这里说“养父母无恩”、“社会无恩”、“国家无恩”,并非说“养父母无爱”,“社会无爱”。许多人常常混淆“恩”与“爱”的意思。
“恩”既然是债务关系,就是可以也应当要求回报的,否则它没有完成;而真正的“爱”在爱的时候就是自我满足的,不需要什么回报。所以“恩”是理法范畴的,可以用道德甚至法律来规范;可是“爱”呢,是情感范畴的,无条件的,那可要求不来,就算你爱对方也没有权利要求——你爱的时候就已经收获了满足挺爽的了,被爱的人又不欠你的!强求的话只能装,没有真实情感那滋味还是不一样的。
许多父母常常难过在这方面,希望子女爱自己,可是很遗憾,子女爱得不多,满足不了,就拿出“恩情”二字来逼迫,子女自己也控制不了自己的情感呀,冲突起来,结果更加爱得少了。这不是犯糊涂了吗?还不如想想当初自己到底爱子女够不够,或者爱的方式对不对。
其实奇妙的是:爱总能催生出爱,即使不要求,只是对象没有限定。“恩”只是封闭回馈的,即使报了,也不过终结在施恩者和报恩者两者之间;而“爱”是放射性传递的,被爱的人才能也自然会爱人,由此见人就爱,一个爱一个,大家爱来爱去,永不终结,这个世界岂不是很可爱?
所以,在养育下一代的态度上,无论是个人还是社会,我们完全应当弃“恩”存“爱”。
我可以不养你,如果不养你要受到我不愿接受的惩罚,那么我可以不生你。
总之养育子女并不是我的生命无法避免的责任。
所以,养育你仍是我愿意辅助老天造就一个生命甚至一个人而作出的选择。不管是源自强烈喜悦的愿望还是因为懦弱而屈服于社会压力或某种生活处境,这都仍然是我的一个可以说”不“的选择。尽管这可能是一辈子的心灵重负,也并不是时时刻刻都能从中感受到爱与被爱的喜悦。
所以,我对你是有养育之恩的。
关于父母生养子女的行为,有的时候我们用本能去看待和解释,有的时候我们用爱去看待和解释。可是不少时候我们是超越了本能的人,不少时候也是还没有习得爱的人,于是不少时候我们的行为即不是基于本能也不是基于爱,不少时候只有看到恩情的存在,才能和谐父母子女的关系。
并且要我说生育之恩是远远高于养育之恩的。
如果说养育子女多少还有存在着责任和义务的压力,那么生育子女在当今这个可以避孕可以堕胎的年代,就完全是一个自由的选择而非责任义务。
而绝大多数父母仍然选择了生下子女,即使他们知道生下子女之后他们将受到养育义务的捆缚直到子女成年,甚至受到一生的情感束缚为子女的种种牵肠挂肚直到他们自己的生命尽头。
生育了我不仅意味着赐予了我生命。更意味着使我摆脱了胚胎阶段无法选择的生命本能的束缚,赐予了我自由——我自行选择是否成为人甚至自行选择是否保有这个生命的自由。
当我们说生存权是基本人权的时候,隐含的意思包括了死亡权也是基本人权,否则就不成其为一个权力,连说它是残缺的不完整的权力都说不上,只成为一个单向的生存压力。因为任何一个权力必定包含着不行使这个权力的选择自由。
是的,我是在说自杀权、安乐死之类选择死亡的权力是要如生存权一样经常提起并且写进宪法的。
这样,我们可以正经地严肃地理性地对那些认为他是未经同意”被出生“的并且因此要经受生命的种种苦楚而否定报答父母生育恩情的人建议说:”那么你去死吧。“
不过严格来说,不论生育还是养育,这个恩情的被认可本质上都来自于事实上也只会来自于父母使我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生命一个自由的人。恩情的回报同样的应当源于此,亦即:保障我的父母(或者养育者)作为一个独立的生命一个自由的人的状况。
但这不意味着可以以剥削子女的独立和自由来索恩,也不意味着不牺牲自己的独立和自由就无以报恩。
PS:践行真知很难。践行固然很难,但是真知更难。觉得自己常常陷于无知之中,对反驳之反驳焉知不是从一个无知走到另一个无知呢?难怪先人早就说:最高的道德是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