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带来比较有趣味的山东辱母杀人案相关的一篇文章,可能大家看得腻歪了,但是今天的主角文章的作者是一个律师,他从另外的一方面给大家讲一讲这个事件的问题性,下面是详细的情况,感兴趣的不要错过了!
在写这篇文章之时,在伶牙俐齿、辞锋犀利的激扬文字之前,先深吸一口气,反省自己是否处于冷静的理性状态。
感情是否为媒体的舆论所操纵、裹挟?思维是否被某些文章的观点所污染?见解是否因为某些人的观点与自己契合而更加偏执?案件材料是否全面、客观?阐述能否做到以未来回望现在,犹如我们现在回望历史?境界能否做到犹如上帝从苍穹之上俯视众生,心如止水般洞彻达观。
先贤列子说:天下没有永远是对的道理,也没有永远是错的事情;以前所用的标准,今天没准就不用了;今天所用的标准,没准后天就不用了;为什么用或不用呢?也没啥道理可讲,没有固定标准。”
文言文表述就是:“天下理无常是,事无常非。先日所用,今或弃之;今之所弃,后或用之;此用与不用,无定是非也。”
也诚如萨特所言“存在是存在者的存在”。所以即使此案尘埃落定,纷纭是非,还会莫衷一是。
因为无权阅卷、取证,所有陋见只建立在有限的一审判决上。
一、不要符号化某一个群体。
A、高利贷者必杀之。
没有高利贷,没有民间资本,没有走私,满清就无法入主中原,也不会有准噶尔的平定,正是因为有了山西晋商的民间资本,才让这一切化为现实。
而中国现在实行金融垄断,如果没有民间资本的地下涌动,中国的经济根本不可能发展到今天。法院日常处理的大量案件,有多少民间借贷,最后的判决也是一纸空文,所以大量的放贷者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牺牲品、垫脚石。
而真实的民间借贷往往辗转多手,最后汇集而出,每一手都想食利,导致最后利息必然高出法律的上限,且往往身份竟合,即是贷款人也是借款人。
更有人举了《威尼期商人》的案例抨击高利贷。如果没有阅读过原著或是看过原版电影,或是了解当时夏洛克作为犹太人所处的历史背景,就不要妄评。犹太人当时社会地位低下,只有放贷等几个有限的行业可以做。
在街上,当夏洛克同安东尼奥热情打招呼时,换回的是安东尼奥迎面而来的一口痰,这也是为什么后来夏洛克偏执的宁可要他一磅肉,也不要他几倍的还钱。
并且当时安东尼奥同夏洛克借钱是为了巴萨尼奥去泡妞,用他尚未回港的商船作抵押,最后商船沉了。这时沉的实际上已演变为夏洛克的钱。
有兴趣可以读一下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书里有对夏洛克的阐述,说法官用卑劣的机智摧毁了夏洛克对法律的信仰。
法官说可以割肉,但不能带血。世上有不带血的肉吗?有啊!冻肉和熟肉。如果我是夏洛克的律师,我就告诉他,先拿烙铁烫熟了再割,肯定不淌血。^_^
高利息只是不受法律保护,不是违法,这是法律明智的价值选择,存其利,去其害。
更有广东高法竟然针对高利贷进行请示,问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是建基于外延严格的行政许可之上,这是转引性法律规定,行政法的基本法理是法无明文皆可为。国家没有对高利贷设立任何准入门槛,放贷不是揽储。
放高利贷人的风险从本案就可以看出是极大的,一死两重伤,还有媒体的攻击。也没听过放高利贷者进入胡润排行榜的。
B、警察现场不作为是高利贷的保护伞。
官员、掌权者所以不断的为大众所轻贱、从内心中鄙视,是有深厚的历史成因的,是累积的谎言不断为民众识破拆穿的结果。
在个案当中,同样可以基于上述思维惯性去质疑、去声讨,但是偏离个案具体的案情,犹如缘木求鱼。
看问题固然需要过往的经验,但也要清空成见。
有人抨击警察现场不作为,未有效制止犯罪。但是你让警察如何出警,先审理民事案件嘛?警察没有这个权限,高利贷是合同纠纷。
警察出警只针对治安和刑事,即使警察问了,双方也是各说各的理,让警察一时之间如何分辩真假,毕竟不是民事审判。
公安部颁布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
所以,是否为高利,警察无权也没有时间周期进行判断。
警察现场出警,出言进行了警告。而在警察出现在现场时,杜志浩一方也不可能有任何加害行为,所以警察看到的也只是一个平静的现场,所以警察到外围了解情况,也是常理之中。
同时,死在处理高利贷纠纷下的警察也大有人在,《南方周末》也报道过,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公安分局子房派出所年仅24岁的民警黄升,就死在山东邹平高利贷的狂潮下。
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10-17行苏银霞自己供述:(杜志浩)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脱下来让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晚上十点多钟的时候,派出所出警民警到接待室问我们谁报的警,我说对方的人打我儿子了,民警到门厅外问怎么回事。我和我儿子当时想到门外边去,对方那些人不让我们出去,就开始在接待室里打我和我儿子,对方四五个人让我儿子坐那个沙发上,我儿子不坐,他们就打我儿子,我儿子就拿了一把水果刀把对方三四个人捅伤。110民警听见动静又回接待室,民警跟我儿子要刀子。
判决第15页下数第3行刘付昌证实,派出所民警进了办公楼里面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就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咋呼,我跑到办公室里面。
第16页马金栋证实,派出所民警来到后,我就和于秀荣跟派出所民警说情况,这时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攮人了,攮人了。”
由以上可以看出民警确实是出去了解案情,并且没有走远,声音的传输可以证明,现场也是在民警的控制范围内的。
并且监控显示,警察是22:17分出楼,22:21分返回,相隔只有4分钟。(一审判决第13页)
第22页第1段于欢供述:这个人(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等人就劝这个人。
派出所的民警到了,派出所的人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
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的人肚子上攮了一刀,一共攮了几个人记不清了,不是两个就是三个。
从于欢的供述可以看出,当时不只于欢和其母亲苏银霞在场,还有马金栋等人,所以不见得就能让杜志浩把鸡鸡放在苏银霞的脸上(推测),媒体的报道是否夸张。判决第16页下数第1段李忠证实,苏银霞一直有儿子和两个工人跟着。
在陈兴良的采访中表述如下:
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紧逼。
一审判决第13页,杜志浩等人是21:50分去办公室,22:13分警察来,这中间只有23分钟,没有六个小时。
针对已发生的事实、或是警察明知的事实,不予制止是警察的过失,可是警察刚到案发现场,也要有一个了解的过程。
于欢也说了,民警到外面了解情况,他对此知情,而不是象媒体报道的,民警到了现场不处警,遗弃了母子二人,使于欢处于绝望状态。
现场勘测,办公室房门在北侧(判决第8页第2段)。
么传行证实,在于欢发出警告“别过来,过来我攮死你。”杜志浩等4人还是向前凑,导致被伤害。(判决第18页第2段)
而打斗结束时,于欢已经被逼到房间的东南角位置。(判决第19页第1段杜建岗证言。)
现场勘测,距办公室南墙、东墙1.5米左右,都有血迹。(判决第12页第6段。)
第10页第2、3段引用司法鉴定,郭彦刚右侧胸背脊柱见一条长度为4.0cm的皮肤瘢痕,致血气胸肺萎陷,并且术前心脏停止跳动,改变治疗方案,定为重伤二级。
由上可以看出,于欢下手足够狠,在一对四的情况下,躲闪敏捷、出击有力、插拔迅速。
于欢动手的原因,是在警察出去了解情况时,杜志浩等人再次推搡他,并且因为喝了酒不屑于于欢的持刀挑衅,无视于欢的警告威胁,4人共同围拢于欢,这才是近因。但杜志浩等人动机一直很明确,让于欢坐回去,没有伤害于欢的故意。
所以,于欢的正当防卫动机和不法侵害前提是存疑的。
而杜志浩裸体对于欢母亲苏银霞的环节,当时还有自己公司的工人在场,他完全有机会反抗,他为什么不反抗?对方喝了那么多酒,反应能力减弱,打斗肯定体能下降的。
所以侮辱行为是一个远因,但已经结束了,一个行为已经不在实施了,能否作为正当防卫的理由呢?
南方周末引用的职工刘晓兰的证言,竟在一审判决中没有发现此人,是法官在判决中故意遗漏了,还是公安机关没有进行询问,不得而知。
原文如下:
职工刘晓兰坐在苏银霞对面。11名催债人员把三人围住。
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
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信息社会最怕的就是信息在传递过程中耗损,学话要学全,不要添油加醋,更不要翻译别人的话,把别人的话按自己理解的在说一遍,很容易走样,你的理解是你的理解,别人的话是别人的话。
“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不知道这样的表述是职工刘晓兰的原话吗?还是媒体加工的?
本案杜志浩的死也怨他自己,喝了那么多酒(一审判决第7页下数第1段),而酒对疼痛是有麻痹作用的,甚至感觉不到痛,竟然自己开车去医院,而不是静卧压住伤口止血。
C、受辱者最可怜。
中国历来讲究辩证,讲究福祸相倚,正所谓“塞马得马,焉知非祸。”融到资金,也未必是好事。
苏银霞作为商人,是一个急功近利者,也是一个毫无法律意识的人。通过查询工商资料,作为个人独资的公司,竟然将注册资金由5000万改为1亿,出资不到位,如果账上在公私不分,无疑扩大了自己的法律风险。
通过检索“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可以查到N多个判决,并且该公司已经被列为不诚信黑名单。
本案的月利10分借款不知道是不是苏银霞自己主动借的,利率是不是自己主动提及的?还是借钱的吴学占提的,不得而知。
但这一借款,真是种孽因必有孽果,闭门家中上坐,祸从天上来。
世界上永远有一种人,是喜欢拿别人钱去冒险的人,本来就没钱,做生意不成,至多就是欠钱,欠钱和没钱在日常生活上没有区别。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2016)鲁1502民初5836号案件,于西明作为苏银霞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788万元。
冠县法院(2016)鲁1525民初4311号案件,显示欠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70万元。
二、法律是实际上就是一双鞋,是流水生产,还是量身订做?
法律就是一双鞋,鞋不舒服的时候就得换鞋,或者得调整尺寸。不能穿不进去时或穿的不舒服时,来削足以适应鞋,鞋的服务理念是脚要舒服。
法律的最高理念就是公正与公平,如果一个制度的设计违反这一最上位原则,那么就有必要纠正。
从《威尼斯商人》夏洛克的个案当中,总结出了缔约自由不能无限的约定,而必须受公序良俗限制,不能以合同相对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
从有利于刺激市场创造力发出,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但又从滥用有限责任角度,设立了人格否定。
从夫妻逃避债务角度,规定了夫妻应该共同对外承担债务;为了防止夫妻一方权利被恶意侵犯,又规定了债务用于生活支出的举证责任设计。
觉得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太严重,《民法》不足以调节,于是上升为《刑法》调节。
那么正当防卫呢?
陈兴良认为本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体现以下精神: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
陈教授的解释太宽,实际上已经突破了现有《刑法》的规定,如果所有的具体法律规定最终都抽象回公平、公正原则,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这个案件真是一个让人比较纠结的一个案件,从情理上,娘亲受辱,放在谁身上都是一件很恶心的事,动刀也在情理之中。
相反,从法律角度,毕竟是已经结束的行为,且不是永久的健康损害,这里拘禁行为与侮辱行为、殴打行为也不是同一概念。
不管对与错,可以看出法官在本案尽了谨慎的义务,考虑到了各个环节。
鉴于本案系被害人一方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漫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引发的,被害人具有过错。(判决第24页)
并且认为本案于欢不是故意杀人,不能客观归罪,于欢的“弄死你”只是冲突过程中的斗狠之语,不能以此断定主观故意。(判决第23页)
最引起争议的是下面一段。
在派出所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过当,所以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一审判决第23页)
如果严格按照《刑法》第20条规定和过往的司法判例,法官的判决是适当的。(具体要件与理论自己查)
三、大众审判的时代已经到来。
在自媒体泛滥的情况下,面对汹涌的民意狂飙,保持理性、能够逆流而思是比较困难的。
俗话说,民心即天,民心所向,天必应之,忤逆民心就是悖天而行。
作为饱受法学理念侵蚀和经受大量逻辑训练的法律同行们,到底该如何思考?如何权衡呢?做人应该学会自我反省,以此为参照,我们应该永远对自己的案件结论进行质疑。
正如拉德布鲁赫所说,惟有那种良心上有负疚感的人,惟有那种在其职业生涯中,每一刻同时完全意识到职业的必要性,意识到其职业有很大可疑性之人,才可能是优秀的法学家。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他就是因为民众审判,以蛊惑青年罪被判处死刑,最后成为希腊民主发展史上的耻辱。
法国大革命时,对路易十六的审判,已为历史证明是极其错误的。其中当时大量媒体、漫画说路易十六老婆玛丽·安托瓦内特娈童,即性侵自己的亲生儿子。法庭上她激动地抗议这项指控:我之所以不回答是因为人类的天性,拒绝回答这样一个对母亲无礼至极的指控!我呼吁所有在场的母亲给我这项权利。
而事实证明,玛丽·安托瓦内特的儿子总是跟侍女一起睡,只是睡前跟母亲吻别,而有时玛丽·安托瓦内特忙于应酬都见不到。
所以应该警惕舆论导向,无论是官方的还是民间的。
四、每个公民都应该做安提戈涅?孝道是否是我们心中的自然法?
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创作了悲剧《安提戈涅》,其中的“安提戈涅之怨”基本上是每个法律人所熟知的。
安提戈涅父亲是国王俄狄浦斯,也就是俗称的俄狄浦斯情节,即恋母情节,安提戈涅与父亲俄狄浦斯是同一个母亲,她的父亲俄狄浦斯实际上也是他的哥哥。
俄狄浦斯无意中把自己的父亲杀了,娶了自己的母亲,生下了安提戈涅姐妹二人,还有兄弟二人,俄狄浦斯发现自己杀父娶母后,自行刺瞎双眼,自我放逐。
后他的两个儿子为争王位,哥哥波吕尼刻斯勾引外国军队攻打自己的城邦,后在与弟弟单独决斗时相互杀死对方。
安提戈涅的舅舅克瑞昂趁机登上王位,下令将弟弟厚葬,而哥哥波吕尼刻斯烧毁了宙斯的神庙,进行暴尸,不得埋葬。
但在古代希腊,人们相信如果死者不被埋葬,就无法渡过冥界的河流,冥王哈得斯就收不到,这样就得罪了冥王,会降罪于所在的城邦。
安提戈涅于是偷偷用沙子覆盖了哥哥的尸体,举行了葬礼,结果被抓到她舅舅国王克瑞昂面前,面对国王的责问,安提戈涅说了大意如下的话:
我遵守的法律它们既不属于今天,也不属于昨天,永恒地存在着。它们永不消亡,也无人知道它们何时起源。我不认为国王作为一个凡人可以践踏这样的法律。
安提戈涅后来为法律人所符号化,作为自然法对抗实证法的案例。如果法律都以实证为标准,存在即合理,那么希特勒纳粹的法律也是正确的。但如果都以自然法为标准,每个人心中的是非公义又相互矛盾,该如何平衡呢?
中国自古以来,以孝治天下,百善孝为先。孝道是否是我们心中的自然法,是否是可以对抗实证规定的正当防卫(或故意伤害)呢,犹如安提戈涅将入土为安作为心中的自然法,对抗国王的禁令。
孝道在中国传统道德礼法中根深蒂固,在佛教初传中国时,也曾要求世人只忠于佛祖,舍弃父母,但为士人所不容,作为原因之一,佛教多次被禁、被灭,后来佛教修改了教义,才被容于中国。
有文章举了东汉董黯斩王寄之首,以报母仇,后汉和帝闻其孝心,宽宥其擅杀之罪,并诏他为郎中的案例。以此类推,于欢为母复仇就是合法的。
如果确是基于母亲受到侮辱,且侮辱行为已经结束,而进行挥刀伤害,法律应不应该进行惩罚呢?德与法之间,那个价值取向优先呢?
法官作为理性的精英,可能更爱法律,诚如安提戈涅的妹妹伊斯默涅就指责姐姐的做法源于矫情:
“你并不爱我们的哥哥,你爱的是你自己正义的姿势。你想以你的姿势赢得不朽。你的行动并非出自对具体生命的同情,而是抽象原则狂热的激情。"(此句出自美国明德倍乐学院萧瑒改编的台词。)
我们的法官是不是也只有对法律的狂热理性而没有孝道的温情呢?
但法律存在的理由,就是不要以不法行为对待不法行为,就是不要同态复仇,防止恶性循环。
正如宋高宗时期,王佐因盗贼掘其母坟而杀盗贼案,中书舍人张孝祥廷议时说的:复仇,义也。夫仇可复,则天下之人,将交仇而不止。于是圣人为法以制之,当诛也,吾为尔诛之;当刑也,吾为尔刑之。”
罗兰夫人被雅各宾派送上断头台时说:自由,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
是不是也可以借用一下:孝道,多少孝子假汝之名破坏法律。
社会是否会因为本案而撕裂呢?还是吃瓜群众在瞬间的宣泄之后就打酱油了呢?让我们拭目以待,但没有人能专断的说我的标准就是正确的,也没有人是美德的独占者。